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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类
在宁高校大学生可参加哪些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在宁高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青年大学生可按规定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意识培训或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问:
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
答: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南京人才市场(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一楼),为市区用人单位免费提供网络招聘、现场招聘、委托招聘等服务。具体按照南京人事人才网招聘业务的网上规定流程办理。请登录“南京人事人才网(http://www.njrs.gov.cn)”(1)首次招聘单位需先进行资格审核。可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至北京东路办公现场办理或者登录“南京人事人才服务网(www.njrs.gov.cn)”申请注册“企业用户”,在线上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和招聘岗位后办理。(2)通过资格审核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线办理网络招聘或现场招聘,也可通过电话或至现场办理。

问:
目前,我市在援企稳岗方面有哪些补贴?
答:
本市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年初在职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比。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补贴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申请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2015年已享受过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企业,又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享受稳岗补贴时应当扣除其已享受过的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稳岗补贴按年度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的6月30前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未办理网上办事注册认证的,可下载填报《企业稳补贴申请表》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问:
我市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按季核发。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创业证》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区(村)应将申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申报补贴的,须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灵活就业去向发生变化的,须向社区报备并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审核:1、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申请人就业困难状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灵活就业去向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公示3天;对无有效投诉的,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2、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查,并对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抽查。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区人社部门。3、区人社部门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抽查。符合补贴条件的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复核市人社部门对各区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问:
在宁高校大学生可参加哪些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答:
在宁高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青年大学生可按规定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意识培训或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其中创业意识培训是指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或网络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是指创办你的企业(SYB)、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或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及产业特色新研发的1+X创业新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