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监护关系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监护关系说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7号)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
备注 |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本材料,申请人为成年人的不需要提交本材料。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符合申报要求。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机关颁发或者确认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符合申报要求。 |
受理标准 |
符合申报要求。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7号)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
备注 |
需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 |
|
3 |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请认真填写。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请认真填写。 |
受理标准 |
验机报告须由南京市无线电管理监测站签字(或盖章),且设备检测合格,符合申报要求。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7号)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
备注 |
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
|
4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请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操作证编号等信息请准确填写。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请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操作证编号等信息请准确填写。 |
受理标准 |
1、移动台仅受理申请人居住地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2、符合申报要求。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7号)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