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登记
南京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采矿权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6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00MB1886843H3000115016004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00MB1886843H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05-107综合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4份 必要

须加盖单位公章,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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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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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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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政府部门核发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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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其他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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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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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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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2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求 受理通知书
2 审核 0.6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求 审批表
3 发件 0.2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求 注销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增补依据
  • 三、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
答: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问:
在哪里办理?
答:
到原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部门。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25-8321371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修复处,联系电话:025-8336404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505857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05-107综合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5-832137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修复处,联系电话:025-8336404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50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