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4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7154U332010400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进行项目评估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7154U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116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按核准目录确定的管理权限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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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地(海)预审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非必要 | 报送纸质件的同时附带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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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址意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非必要 | 报送纸质件的同时附带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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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项目申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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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来文单位项目申报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2份 | 必要 | 1、报送纸质件的同时附带电子扫描件; 2、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提供相关行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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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非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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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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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3工作日 | 无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业务咨询:(内资)025-68789493,(外资)025-68789831;办理进度咨询:025-6850511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78993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