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7218R300010701200014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7218R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A238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具备如下申请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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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护关系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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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符合申报要求。 |
查看更多 |
3 |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请认真填写。 |
查看更多 |
4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请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操作证编号等信息请准确填写。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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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符合申报要求。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1工作日 | 符合申报要求。 |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3 | 办结 | 1工作日 |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发放 |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线电台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线电台执照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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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626665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788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