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南京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0001294771X73000118022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0001294771X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41-A246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7、有相关市场调研报告和经营方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内容真实,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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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内容真实,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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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市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相应的管理人员等信息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内容真实,填写完整

查看更多
4

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内容真实,填写完整

查看更多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本市市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内容真实,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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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内容真实,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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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打印或书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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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通知书
2 审核 1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意见
3 许可决定 1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无特别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特别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网络预约出租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咨询电话
答:
025-52337905
问:
办理环节是否需要收费
答:
不收取费用
问:
能否容缺受理
答:
不允许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68505241,025-8960866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194516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可于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询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41-A246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25-68505241,025-8960866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19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