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3320109046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要当面验证人证是否合一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大厅综合办理窗口;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3号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综合办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7:00;周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9条到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10到28条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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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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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按规定受理 | 是否受理 |
2 | 审批制证 | 5工作日 | 按规定审批 | 是否通过审批 |
3 | 发证 | 1工作日 | 制作发证 | 发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不含省厅审核时间 |
收费项目名称 | 证件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1、《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2、《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人民币收费标准》; 3、发改价格[2004]2230号、 财综[2004]60号、 苏价费[2004]463号、 苏财综[2004]152号。 | ||
收费标准 | 居留许可:不满1年400元;超过1年不满3年800元;超过3年100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审批结果样本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400100100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