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南京市

1

到现场次数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0904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0001294847203320109046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需要当面验证人证是否合一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00012948472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大厅综合办理窗口;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3号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综合办理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7:00;周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9条到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10到28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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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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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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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按规定受理 是否受理
2 审批制证 5工作日 按规定审批 是否通过审批
3 发证 1工作日 制作发证 发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省厅审核时间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证件费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1、《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2、《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人民币收费标准》; 3、发改价格[2004]2230号、 财综[2004]60号、 苏价费[2004]463号、 苏财综[2004]152号。
收费标准 居留许可:不满1年400元;超过1年不满3年800元;超过3年1000元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审批结果样本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9条到第38条
答: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10到28条
答: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 ,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 ,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
问:
注意事项
答:
本业务的承诺办结时限不包括业务办理过程中省厅审核、制证的时间。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400100100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大厅综合办理窗口;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3号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综合办理窗口
咨询方式
  • 400100100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