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3320109048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要当面验证人证是否合一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大厅综合办理窗口;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3号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综合办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贸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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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要提交户口本、出生证明或其他监护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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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已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
查看更多 |
3 |
国家工作人员要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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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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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办理护照的申请材料后,当场进行初审,并通过公安内网相应系统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 是否受理 |
2 | 复核校对 | 2工作日 | 按规定复核校对 | 通过复核校对 |
3 | 审批 | 2工作日 | 按规定进行审批 | 通过审批 |
4 | 上送制证 | 2工作日 | 江苏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对上送制证的业务进行签收,按照普通护照制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普通护照。 | 完成制证 |
5 | 发证 | 0.5工作日 | 批准签发的普通护照或已持有护照单独申请加注,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由江苏省公安厅制证中心通过EMS快递送达。 | 发证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不能按期签发的延长至30日,符合加急办理情形的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不含省厅审核时间,非本市户口的延长至20日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护照申请及加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0210610国移民传发[2021]709号-《关于做好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免收护照加注费用 | ||
收费标准 | (一)普通护照申请,每本120元 (二)加注,每个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护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护照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注意事项
答:
1、本受理点接受内地户籍居民(不包括现役军人)的申请,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等其他情况,请事先与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咨询后办理,咨询电话:4001001001(白下路173号)。 2、在本受理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请携带市民卡和身份证,以方便取号。 3、本受理点支持刷卡、微信、支付宝收费。 4、对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通过户口簿来证明监护关系的,仍需提交户口簿原件。若父母与子女监护关系在户口簿上不明确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持有护照的,在申请时需提交护照原件,曾持护照号码将加注到新护照上。 6、户口尚在迁移之中(含外地迁入、市内迁移)的,应先办理落户手续,再申请护照。 7、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发、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8、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申领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居民申领的护照有效期为十年。 9、"姓、名"用字如有多音字,必须用大写拼音准确注明,并注意校对《受理通知书》打印是否正确,如不注明和认真校对,责任自负。 10、参加旅行社组织出国境团队旅游的,交费后请立即将《受理通知书》送交受理民警。11、因出入境业务政策原因,该业务目前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的网上办理包括网上咨询服务和网上预受理。因采集人像和指纹需要,请申请人至出入境办证窗口(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服务大厅、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各分局政务服务大厅出入境窗口、派出所“综窗”)完成业务办理。12、本业务的承诺办结时限不包括业务办理过程中省厅审核、制证的时间。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400100100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