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3321009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大厅综合办理窗口;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68号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综合办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下午17:30;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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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体条件证明》(办理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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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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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申请人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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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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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 |
收费项目名称 | 驾驶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10元/证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400100100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