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南京市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00MB153168X8300013100300027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00MB153168X8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北新区(内资):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292号企业综合服务大厅A入口一楼综合窗口;江北新区(外资):凤滁路48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综合服务大厅C101综合窗口;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A102综合窗口;秦淮区: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202综合窗口;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幢C厅;鼓楼区:南京市鼓楼区热河路8号5楼512-519综合窗口;栖霞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18号;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幢三楼;江宁区(内资):南京市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市民中心C区4楼;江宁区外资:江宁区东山街道杨家圩路2号四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浦口区: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B座;六合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池路333号政务中心B201、205、206;溧水区(内资):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00号三楼C1区企业全生命专窗综合窗口;溧水区外资: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三楼C3111室;高淳区(内资):高淳区:南京市淳溪街道创新大道9号2楼A区窗口;高淳区(外资):南京市高淳区创新大道9号2楼A区215;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00号A04-07窗口;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西路21号A116-A117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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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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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所相关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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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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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核 0.5工作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提交材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问: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答: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江北新区审批局(内资)025-68110856、68110634、68110638;江北新区市场局(外资)025-88020836;玄武市场局025-83681323;秦淮审批局025-84556806;建邺市场局025-58950802;鼓楼审批局025-58805237;栖霞审批局025-85562318;雨花台区审批局025-52867922;江宁审批局(内资)025-69977037;江宁市场局(外资)025-69977085;浦口审批局025-58152069;六合市场局025-57130511;溧水审批局(内资)025-57236855;溧水市场局(外资)025-57236828;高淳审批局(内资)025-57358915;高淳市场局(外资)025-68988031;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局025-85809046;江宁开发区管理委会025-86157979、8615793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25-84648757;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2室;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505857
办理地点
  • 江北新区(内资):南京市江北新区滨江大道292号企业综合服务大厅A入口一楼综合窗口;江北新区(外资):凤滁路48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综合服务大厅C101综合窗口;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A102综合窗口;秦淮区: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202综合窗口;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幢C厅;鼓楼区:南京市鼓楼区热河路8号5楼512-519综合窗口;栖霞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18号;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幢三楼;江宁区(内资):南京市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市民中心C区4楼;江宁区外资:江宁区东山街道杨家圩路2号四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浦口区: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B座;六合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池路333号政务中心B201、205、206;溧水区(内资):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00号三楼C1区企业全生命专窗综合窗口;溧水区外资: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三楼C3111室;高淳区(内资):高淳区:南京市淳溪街道创新大道9号2楼A区窗口;高淳区(外资):南京市高淳区创新大道9号2楼A区215;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00号A04-07窗口;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西路21号A116-A117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江北新区审批局(内资)025-68110856、68110634、68110638;江北新区市场局(外资)025-88020836;玄武市场局025-83681323;秦淮审批局025-84556806;建邺市场局025-58950802;鼓楼审批局025-58805237;栖霞审批局025-85562318;雨花台区审批局025-52867922;江宁审批局(内资)025-69977037;江宁市场局(外资)025-69977085;浦口审批局025-58152069;六合市场局025-57130511;溧水审批局(内资)025-57236855;溧水市场局(外资)025-57236828;高淳审批局(内资)025-57358915;高淳市场局(外资)025-68988031;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局025-85809046;江宁开发区管理委会025-86157979、8615793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25-84648757;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2室;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50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