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首次注册
南京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执业药师注册首次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7202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00MB153168X83000172029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00MB153168X8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新城大厦D座(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D105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21〕36号 的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1、填写《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申请人为执业药师本人并签名。 3、保证声明由执业药师所执业的单位加盖公章。 4、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用透明拉杆夹装订成册。 5、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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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需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1、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原件。 2、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需复印继续教育证书内页封面及每年继续教育内容。 3、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由执业药师本人签名按指纹。 4、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每年都应有继续教育的记录,仅有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当年不需要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5、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用透明拉杆夹装订成册。 6、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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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执业药师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免冠彩照:上传本人近期标准2寸(170X236)证件照片,请上传蓝色底或红色底色的标准证件照,白色底色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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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1、提供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供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 3、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由执业药师本人签名按指纹。 4、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用透明拉杆夹装订成册。 5、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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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1、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2、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 3、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由执业药师本人签名按指纹。 4、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用透明拉杆夹装订成册。 5、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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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在执业药师信息服务门户http://zyys.sfda.gov.cn/进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网上申请,申请后直接用A4纸打印执业药师首次申请表格。 2、申请表格中可填写部分需填写完整。 3、申请表格由执业药师所执业的单位签署同意聘用及注册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执业单位是子公司或分店则需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总公司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申请表格上所列执业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应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上所列一致。 5、每份表格照片处需粘贴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6、申请表格一式两份。 7、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用透明拉杆夹装订成册。 8、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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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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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上注册并填报申请材料
2 审核、受理 、决定 1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通过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证。申请人自取或邮递结果文件;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不通过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自取或邮递结果文件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证
审批结果样本 执业药师注册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 项目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0项 执业药师注册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果未每年参加,是否可以申请注册?
答:
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如果没有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需要补全学分后,方可办理注册。
问:
执业药师离开原执业单位,是否需要先办理注销注册?
答:
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如果执业药师仅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办理注销注册。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25-68788710,现场咨询:新城大厦D座(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D105室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25-84648757 ,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2室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新城大厦D座(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D105室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25-68788710,现场咨询:新城大厦D座(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D105室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25-84648757 ,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