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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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000831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00MB153168X8300083100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00MB153168X8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915室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所申请的行政举报奖励有关案件为被申请机关查处; (二)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三)因举报确实对案件的查处有功。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15工作日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无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特此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该奖励办法对举报案件办理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答:
该奖励办法仅适用于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处罚并实际执收罚没款的案件。
问:
哪些情况可以按照奖励办法领取奖励?
答:
当事人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具实名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在罚没款到账结案后,经举报人申请视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的举报奖励。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3058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1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处罚并实际执收罚没款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具实名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在罚没款到账结案后,经举报人申请视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的举报奖励。 对举报人奖金的发放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执行: (一) 属于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辖并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6-8%,4-6%,2-4%,1-2%给予奖励,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0元。 (二) 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915室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3058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