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16004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MB1886843H3000115016004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MB1886843H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05-107综合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须加盖单位公章,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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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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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
| 4 |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
| 5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
| 6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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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审批表 |
| 3 | 发件 | 0.2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注销决定书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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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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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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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权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 (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 三 三、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5-83213710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修复处,联系电话:025-8336404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