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南京市

0

到现场次数 

3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320100751256090T332101701300004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编码 12320100751256090T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A424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购房合同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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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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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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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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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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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需提供职工(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簿或购房地半年社保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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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婚姻关系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8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9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10

银行借记卡(存折)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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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文件,在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一年内办理提取;
问: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答: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在交纳契税一年内办理提取;
问: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答:
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预售合同备案一年内办理提取。
问: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答: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一年内办理提取;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 025-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55280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A424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 025-1232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55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