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20100751256090T332101701300004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20100751256090T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A424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购房合同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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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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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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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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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需提供职工(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簿或购房地半年社保缴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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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婚姻关系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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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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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9 |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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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10 |
银行借记卡(存折)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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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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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 025-12329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552800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