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同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配合“信用中国”网站做好相关工作。
【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十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
【文件】《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通知》(苏信用发〔2020〕4 号)
一、明确信用修复内涵和适用范围
(三)信用修复工作职责。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协调解决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问题。认定单位依据信用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开展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以及信用修复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开展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用修复信息标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以及出具适用信用修复的信用报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