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NJ8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320100XXX930336033220NJ81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政务服务大厅1148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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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票认证保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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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需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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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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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国际商事证明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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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批准,2009年1月5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国贸促会职责之一是: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和单证。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贸促办[2016]0794号,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事证明事务管理, 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事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根据申请入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依上款规定出具的证书统一称为商事证明书。 第三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指导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商事证明事务。中国買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具体行使商事证明事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职能, 是贸促系统商事证明事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出具商事证明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客观事实,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国际贸易惯例; (二)独立证明,不受任何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从便利当事人角度出发,遵守准确、及时和高效的原则; (四)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第四章 证明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商事证明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货物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二)服务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三)技术贸易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四)投资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五)招投标、承包工程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六)知识产权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七)商事调解、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八)海事、海商类活动中的证明事项; (九)其他与商事活动相关的证明事项。 第十五条 商事证明的方式包括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进行证明和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进行证明 。 第十六条 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进行证明是指证明有关文书、单证上的签字、签章、印章属实,或证明有关文书的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前款所述文书、单证主要包括: (一)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如售货确认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三)委托书、代理书或授权书; (四)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五)国家法定机关或经授权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证书,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自由销售证书、医药注册登记证明、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证书、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证书等; (六)贸易单证,如商业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价格单等; (七)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八)业务函电; (九)声明; (十)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备案文件; (十一)劳务派遭类证明; (十二)出国签证类证明; (十三)数字、电子商务及其他电子交易类证明; (十四)特珠格式的原产地证明; (十五)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第十七条 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进行证明是指对有关佐证材料所确认的事件或无争议的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的证明。 前款所述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主要包括: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资质情况; (三)商事见证; (四)其他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件或无争议的客观事实。 ……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 为其办理商事证明书 。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出证机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律关系; (二)该证明事项属于商事证明业务范围; (三)该证明事项属于中国贸促会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或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书或单证上的签名、签章、印章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清晰; (二)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内容完全一致; (三)提供文书、单证要完整无缺,文面清洁、字迹清楚; (四)主文件随附的外文译本,应由专业翻译公司或专业翻译人员翻译; (五)文书、单证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十一条 需证明的与商事活动相关的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确定并且不存在争议; (二)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充分; (三)对该事实的证明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 。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出具商事证明书条件的文书、单证或事实,出证机构应当在申请人递交所需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商事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事项,出证机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对申请证明的事项没有正当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人申请证明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存有争议; (三)申清人提交的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申请证明的事项, 或有疑问而申请人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 (四)申请人申请证明的事项超出商事证明业务范围的; (五)根据相关规定,由国家专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无需再经贸促会证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具商事证明书的条件,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的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对重大、复杂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向管理机构请示,管理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被授权地方贸促会、行业贸促会出具事实性证明应向管理机构备案 。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68505765 |
监督投诉方式 | 025-836353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