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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报未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是否还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
问:
因年报未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答:

(1)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补报年报;

(2)补报年报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监管部门办理申请移出手续;

(3)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有:

①《移出经济异常名录申请表》(南京工商官网下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③已补报年报的截图(盖章)。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是否还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未对经营资格作出制。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由社会公众自行判断。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②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③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是否需要填报?
答: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包括投资人及出资信息、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等。

企业应自觉检查是否履行了该公示义务,并及时补报。

问:
年度报告怎么填报?
答:

市场主体通过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注册后设定密码),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填报前请先认真阅读“年报须知”,然后按系统对填报内容的要求逐项填报,最后“提交并公示”。

问:
年度报告的途径是什么?
答: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上报送;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上报送,也可以直接到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报送书面报告。

问:
年度报告的时间是什么?
答: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问:
公司名称可以网上核准吗?公司设立登记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

行政区划为南京的公司名称可以在南京市工商局网站办理公司名称网上自主选择。名称确定后,可以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办理公司网上设立登记,待相关填报信息预审通过后,可以打印、签署系统生成文件并带齐相关的设立材料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问:
营业执照领取后,如何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答:

开设账户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安备案证明、备案过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至银行开立基本户,由开户行代为申领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

基本户只能开一个,是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的主办账户;一般户即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开立多个,一般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和转账结算,但不可支取现金。存款人必须在开立基本户后,携基本户开户资料以及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在其他银行申请开立一般户。

问:
营业执照领取后,如何刻制印章?
答:

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备案后就可以刻制印章,一般需要刻制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

问:
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

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问:
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

不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等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问:
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

没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问:
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可以“零首付”吗?
答:

是的。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问:
公司注册是否还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问: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

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问: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
答:

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确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问:
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注册1元公司吗?
答:

从理论上说可以申办“1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问:
住宅楼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

对“住用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问:
住宅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申请企业注册?
答:

对于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并由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对办理“住用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等餐饮业;洗染、收旧等服务业;仓储、物流业;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酒吧、茶座等娱乐业;网吧、电玩等游乐业;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宾馆、商场、市场;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营利性养老院、医院、疗养院;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工业生产加工业;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问:
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场主体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3)市场主体租用军队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吗?
答: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问: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如何确定?
答: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如:南京协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汽车销售。

(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

(3)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网站上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考相关政府文件或相关行业标准。

问: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问: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

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问:
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答: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南京协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为行政区划、协众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