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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投资项目统一代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平台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节能评估文件分类依据是...
问: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投资项目统一代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唯一身份标识,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和每个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全天候访问http://218.94.123.37进入【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需报国家部委审批的项目登陆www.tzxm.gov.cn进入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所申报项目的类型(即审批、核准、备案)填写项目单位和拟建项目的基本信息后提交预审,不需要上传任何材料。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即可生成项目代码。

问:
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平台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答:

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平台系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便于申请人快速高效选择中介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软件平台。目前,该平台可以提供项目立项阶段涉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8类中介服务。该平台已建立了包含130多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中介机构库。平台主要采用服务价格、时限、资质、信誉等多因素、可调节权重的综合比选法进行打分排名,可以满足项目建设单位的个性化需求。

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
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第9号令)和《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第20号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问: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号)第四条;《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宁政规字〔2013〕13号)第六条;《关于优化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发改城市字〔2015〕277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见下表:

节能

评估

报告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含5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新增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含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30万立方米(含3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节能

评估

报告表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吨至500吨标准煤(不含5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10万至200万千瓦时(不含2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吨至300吨(不含3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万至30万立方米(不含3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节能

登记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节能内容纳入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中,无需专门开展节能登记备案工作

市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问:
项目立项时审批核准和备案是如何区分的?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问:
目前什么类型的项目在市级办理立项手续?
答:

目前在市级立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①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②《省政府关于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中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③跨区或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

问:
如何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立项、土地证、规划等手续中为一个主体,审图、招标、质监、安监等手续中为另一个主体的情况。这问题在代建类工程中较为突出,主要是因为立项批准给将来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或主管部门,而招标等工作由代建部门办手续。而前后申请人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申请人不明确。

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①报批文书中注明批准给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具体实施;②在代建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哪些手续并均予以认可。

问:
如何避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有些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审图、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时所申请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比如,项目启动时用的是“地块号+用途”的方式命名,中间可能出现自拟的名称,地名批复又可能出现新名称。主要原因是项目运作时间长,名称前后有变化;规划、建设、竣工所划分的标段不一致。项目名称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因无法证明是同一个工程而无法办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过程中,①将项目名称保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②如果名称出现变化,要有闭合的、有效的证明材料;③到不同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时,要特别注意工程名称的一致。

问:
哪些项目需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审查?
答:

按江苏省建设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规定,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和屋盖超限的建筑工程须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审查。

问:
建设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如何避免将少数专业工程招标遗漏?
答:

根据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属于违法发包”。

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建设单位在制定发包方案时必须遵守规定,全盘考虑,合理划分标段。在立项批文、施工规划许可证和审图合格证都齐全的情况下,单位工程可以作为最小发包单元实施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都应纳入总承包范围,部分专业工程若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其规模、或深化设计不到位,可列为暂估价,待明确规模之后,由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二次招标,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问:
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如何避免提交材料不全的情况?
答: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精神,在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3)被判定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6)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7)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8)拟定中标人名称。

问:
在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时,如何避免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未详尽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信息,或与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情况?
答:

合同双方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信息准确填写人员组成的信息。

问:
抗震报审中容易忽视哪些问题?
答:

报审单位、名称、规模与立项及规划总平的一致性;抗震报审提供的图纸、岩土勘察报告需加盖有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专用章,且专用章有效期应在报审时间范围内。

问:
市建委受理哪些地区的抗震审查项目?
答:

受理南京市区(不包括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审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超高超限工程除外。

问:
设计变更后需要再报施工图审查吗?
答: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十三号)的规划定,涉及下列内容的设计文件变更的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问:
如何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立项、土地证、规划等手续中为一个主体,审图、招标、质监、安监等手续中为另一个主体的情况。这问题在代建工程中较为突出,主要是因为立项批准给将来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或主管部门,而招标等工作由代建部门办手续。而前后申请人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申请人不明确。

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①在立项相关批准文书中注明批准给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具体实施;②在代建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哪些手续并均予以认可。

问:
如何避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为了解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问题,2015年5月起,住建部在全国推行项目编码登记制度,进入建设系统的所有项目必须先申请一个编码,编码根据立项文件登记,相当于给项目发一个“身份证”,有了这个“身份证”,才能进行后续的图审、合同备案、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这样只要进入建设系统的项目,不论项目名称如何变化,通过项目编码就可以查询项目关联全部信息。

问: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经过哪些审批流程?
答:

从目前的实践看,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立项阶段、规划方案审查阶段、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立项阶段。

①核准(备案)项目

A.涉及土地的: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土地使用合同等;

B.涉及评审的:环评、能评、稳评、职评、安评等。

②划拨土地项目。

A.启动:项目建议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评、能评、职评、稳评、用地规划、用地划拨等;

C.初步设计:规划方案审查(含民防方案审查)、抗震审查等。

(2)规划方案审查阶段。

规划方案审查、民防设计方案审查、民防易地建设许可、民防改造许可等。

(3)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阶段。

①建筑工程施工图和抗震设防、卫生、安监、民防、消防、气象等施工图审查等;

②工程规划许可;

③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④质监、安监;

⑤施工许可。

(4)竣工验收阶段。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实;

②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③绿化、消防、环保、气象、民防、技防等验收(备案);

④工程档案进城建档案馆;

⑤竣工验收备案。

问:
建设项目地块内管线综合规划条件管线综合方案审查应分别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
答:

管线综合规划条件应在该项目建筑方案报审前进行申报。

管线综合方案审查应在该项目建筑方案审定后进行申报。

管线综合方案审定后应及时申领各单项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
南京市各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分别在哪受理?
答:
(1)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建设项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受理;其余各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南京市规划局派驻各区的分局窗口受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南京)软件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园区受委托规划管理部门窗口受理。(2)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建设范围跨分局、委托单位管理边界市政项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受理。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①铁路及其附属设施;②总体规划确定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③航道及码头岸线(不含陆域部分);④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⑤综合客运枢纽;⑥市域范围内500KV以上电力线及江南六区范围内220KV以上电力线;⑦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其它项目。

问:
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

(1)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下称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政务服务中心A249号窗口),明确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之前,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已经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提请档案审核(3个工作日)及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经审核符合预验收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3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预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完善后重新提请档案预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网站(www.nuca.gov.cn)下载专区下载《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文件材料归档内容》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登记表》。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表格,按照归档内容及顺序整理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3)建设工程办理竣工备案之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本工程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城建档案馆对符合专项验收要求的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3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归档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完善后重新提请档案专项验收。

问:
建设单位进行了“环评”是否就可以开工建设?
答: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之后,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问:
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问:
环评报告能否由业主自行编写?
答: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行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
答:

根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

问:
为什么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答: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