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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新办纳税人在办...
问:
政府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奖励补助吗?
答:
有。认定为市级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问:
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1)具备法定经营资质,配套服务完备,合法规范用工,有完善的劳动用工及参保手续,吸纳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占园区(基地)内创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创业孵化功能。示范创业园(基地)需建立明确的孵化运作机制。(2)按照楼宇型、门面型、园区型的不同建设标准,创业孵化基地的总面积、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数以及带动就业人数达到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基本标准,具备相应的场地条件和创业就业规模。(3)成立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项目论证、证照办理、政策咨询、招聘录用、税费减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4)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设立基础台帐,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入驻企业统一规格称号。

问:
创业成功并带动一部分人就业,有奖励吗?
答:
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
问:
初次在本市创业,除担保贷款外,还有其他补贴吗?
答:
有(1)创业成功奖励: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就业的,对成功创业的青年大学给予每人4000元一次性奖励。(2)场租及综合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项目,入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场租补贴;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三年内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3)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比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执行。
问:
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范围及其贴息标准是多少?
答:
以基准利率为标准,从事微利项目的和青年大学生创业贷款给予100%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同一借款人享受创业小贷贴息政策不超过2次。展期、逾期不贴息。
问:
创业担保贷款如何申请财政贴息?
答:

贷款人还本付息后向原受理街道(绿色通道授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汇总后,按季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财政局给予核拨。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
(1)自然人;(2)房屋抵押。

问:
哪些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
答:
经授权的在宁高校、园区可按规定受理校(园)内青年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经评估,对符合条件者免除反担保要求。
问:
开办“网店”有政策扶持吗?
答:
网店经营者可按照各项扶持政策条件同等享受。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到期还贷确有困难、需要创业担保贷款继续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还贷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问:
市区个人或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有多少?
答:
(1)个人创业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2)合伙创业,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额度为50万元;

问: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吗?
答:

可以。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群体可以申领创业担保贷款。

问: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由于目前国地税并不实时联网,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小规模按季申报证明,向地税窗口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季申报。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国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新办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前应办理以下事项:

(1)补充信息登记。凭营业执照到国、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

(2)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并至国、地税窗口报送验证。

(3)申报税费认定。纳税人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进行税种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的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税种认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4)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的用户需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和签名。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问: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

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问: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年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问: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问: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前,在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暂按15%税率预缴。
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问:
我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政府有补助资金吗?
答:

现行科技政策中无此类资金支持。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问: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问:
企业能够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16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重新认定。
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
我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
绩效奖励:根据《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宁政发〔2016〕80号),绩效评价合格的众创空间可享受《南京市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中制定的创业服务、资金扶持、人才奖励、毕业支持等奖励政策,优先获得各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奖励。升级奖励:根据《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16〕197号),对国家、省新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众创集聚区,市财政按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依托自身空间、技术和市场资源创办或联办专业化创业载体,市财政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