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的复印件;
3、受伤人及代笔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受伤人事故发生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人事故发生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的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抢救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职业病患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企业作息时间证明、工作地与受伤人居住地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示意图;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⑥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⑦属于下落不明、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属于故意犯罪的,应当提交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驻外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以及长期居住(定居)在外地的退休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下载《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驻外地人员登记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填写,可选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1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另外,省内长期驻外人员可至就医地(居住地)办理省内异地联网结算手续。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和经审核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至就医地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办理和领取社会保障卡,并按就医地规定开通异地就医结算功能。医疗待遇仍按南京市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参保人员直接支付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