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抵押权人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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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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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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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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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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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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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抵押权人同意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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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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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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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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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抵押权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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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原件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抵押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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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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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房现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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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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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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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商品房现售备案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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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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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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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原件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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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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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物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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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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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物业管理方案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原件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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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方案内容包含:物业区域备案表、招投标中标备案表、物业延用说明及前期物业合同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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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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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说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原件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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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等内容的承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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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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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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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
原件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原件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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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拆迁安置落实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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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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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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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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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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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受理标准 |
内容真实有效,盖公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无 |
|
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
必要
|
复印件加盖公章。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填报须知 |
复印件加盖公章。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受理标准 |
内容真实有效。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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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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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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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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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受理标准 |
内容真实有效,盖公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无 |
|
9 |
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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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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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受理标准 |
内容真实有效,盖公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无 |
|
10 |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一、二级资质证书为电子证书,收取复印件,网络核验;三级资质证书为实物证书,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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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一、二级资质证书为电子证书,收取复印件,网络核验;三级资质证书为实物证书,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
|
1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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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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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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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无 |
|
12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
非必要
|
原件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
填报须知 |
原件 |
受理标准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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