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5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78593300011705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7859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429、A430、A43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度、进度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3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4 |
商品房开发建设资金投入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5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7 |
国有土地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8 |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一、二级资质证书为电子证书,收取复印件,网络核验;三级资质证书为实物证书,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9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3.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符合申请条件,受理案件。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审核收件材料。 |
3 | 决定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现场勘查时间除外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5-84716510,025-68505429,025-68505430,025-6850543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4725420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http://fcj.nanjing.gov.cn/"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权力,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