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78593332101703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7859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5号2楼201-204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429、A430、A43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政务大厅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8号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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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抵押权人同意书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非必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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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房现售备案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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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物业管理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 |
查看更多 | |
4 |
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 |
查看更多 | |
5 |
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 |
查看更多 | |
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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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复印件加盖公章。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9 |
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10 |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一、二级资质证书为电子证书,收取复印件,网络核验;三级资质证书为实物证书,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网上申报需电子件,窗口申报提供纸质件) |
查看更多 | |
1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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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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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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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盖公章,填写完整。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符合现售备案要求,材料齐全。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符合要求的出具现售备案表。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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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5-84716937,025-68505429、025-68505430、025-68505431。信件:江苏省南京市华侨路35号房产交易中心204室,邮编21003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471651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