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905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332010990500203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要当面验证人证是否合一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大厅综合办理窗口;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3号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综合办理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午间提供值班服务(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1)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②无法证明身份的;③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④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⑤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⑥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①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②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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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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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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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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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第(1)(2)(3)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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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现役军人除提交第(1)(2)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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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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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办理护照的申请材料后,当场进行初审,并通过公安内网相应系统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 是否受理 |
| 2 | 复核校对 | 2工作日 | 按规定复核校对 | 通过复核校对 |
| 3 | 审批 | 2工作日 | 按规定进行审批 | 通过审批 |
| 4 | 上送制证 | 2工作日 | 江苏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对上送制证的业务进行签收,按照普通护照制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普通护照。 | 完成制证 |
| 5 | 发证 | 0.5工作日 | 批准签发的普通护照或已持有护照单独申请加注,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由江苏省公安厅制证中心通过EMS快递送达。 | 发证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境的。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签发。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不含省厅审核时间,非本市户口的延长至20日 |
| 收费项目名称 | 护照申请及加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0210610国移民传发[2021]709号-《关于做好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免收护照加注费用 | ||
| 收费标准 | (一)普通护照申请,每本120元 (二)加注,每个0元 | ||
| 允许减免依据 | |||
| 备注 | 暂无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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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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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4001001001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