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16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MB1886843H3000115016002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MB1886843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05-107综合窗口(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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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对填报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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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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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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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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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 |
其他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
6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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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
其他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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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
其他 | 4份 | 必要 | 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法律责任 |
查看更多 | |
9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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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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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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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审核意见 |
3 | 发件 | 0.2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采矿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采矿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68505105、68505106、68505107 、025-832137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修复处,联系电话:025-8336404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50585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