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MB153168X83000172005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MB153168X8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2厅207至216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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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料提交人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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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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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应按“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要求提供电子材料,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材料等电子材料须原件扫描或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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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应按“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要求提供电子材料,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材料等电子材料须原件扫描或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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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应按“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要求提供电子材料,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材料等电子材料须原件扫描或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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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变更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1)拟变更的营业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2)拟变更的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图(标注长、宽、高); (3)新增人员的个人简历 (含保证在职在岗声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或职称证书、注册证、体检表、聘用合同(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应按“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要求提供电子材料,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材料等电子材料须原件扫描或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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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拟变更人员的个人简历(含保证在职在岗声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或职称证书、注册证、聘用合同(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应按“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要求提供电子材料,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材料等电子材料须原件扫描或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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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变更经营范围: (1)拟增经营范围的设施设备目录; (2)新增人员的个人简历(含保证在职在岗声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或职称证书、注册证、体检表、聘用合同(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3)连锁门店增加经营范围,提交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应按“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要求提供电子材料,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材料等电子材料须原件扫描或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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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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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申请人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上注册并填报申请材料 | 申请人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上注册并填报申请材料 |
2 | 审核、受理 | 4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提交至相关业务处室;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决定 | 5工作日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通过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证。申请人自取或邮递结果文件;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不通过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自取或邮递结果文件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不含公示5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含公示5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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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市局:025-68788710,玄武区:025-83682371,秦淮区:025-84556860,建邺区:025-85739743,鼓楼区:025-83279131,雨花台区:025-52867917,栖霞区:025-68733932、85313082,江宁区:025-51192638、69977058,浦口区:025-58111611,六合区:025-57501280、57119105,溧水区:025-57236828,高淳区:025-68988031、57319008,江北新区:025-68110702;经开区:025-8580515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12331 |
-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2厅207至216综合窗口
- 电话咨询:市局:025-68788710,玄武区:025-83682371,秦淮区:025-84556860,建邺区:025-85739743,鼓楼区:025-83279131,雨花台区:025-52867917,栖霞区:025-68733932、85313082,江宁区:025-51192638、69977058,浦口区:025-58111611,六合区:025-57501280、57119105,溧水区:025-57236828,高淳区:025-68988031、57319008,江北新区:025-68110702;经开区:025-85805156;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12331